1、法律解析:婚姻期间借款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形。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核心分析:若借款有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此债务为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等属于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4、实务建议: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的要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等。涉及此类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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