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执行案件归档后仍可能继续执行。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3、核心分析:执行案件归档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案件会暂时归档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也有职责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实务建议:申请执行人要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动态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财产线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应尽快向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执行法院会根据申请和证据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以及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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