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连带责任担保人想要免责,需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核心分析:1. 保证期间方面,若债权人未在规定保证期间内按要求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免责。2. 诉讼时效上,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后需按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处理。3. 关键构成要件在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实务建议:1. 仔细查看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2. 关注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确认。3. 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担保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通知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了权利,担保人应积极应对诉讼时效等问题,按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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