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对县公安局的处罚不服,可以向该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对县级部门处罚不服时的复议选择权。权利义务:申请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接受复议审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等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与处罚相关的决定书、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申请流程:准备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关注进展:提交申请后,及时关注复议机构的通知,按要求补充材料或参加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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