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无担保债权。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共益债务的范围,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等。核心分析:性质不同:普通破产债权是基于一般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产生时间不同: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存在;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清偿顺序: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实务建议:对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准备好相关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的材料。对于共益债务的认定存在争议时,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若协商不成,可通过破产法庭进行裁决。收集共益债务产生的相关证据,如费用支出凭证、相关决议等。按破产程序规定,参与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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