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5.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6.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7.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8.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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