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4.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5. 参与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处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6.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7.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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