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1. 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2. 产生原因:可撤销合同主要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则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3. 行使权利主体: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受损害方、重大误解方等享有。无效合同无需当事人行使权利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认定。4. 行使期限: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如重大误解是九十日欺诈胁迫是一年等。无效合同不存在行使期限问题。5. 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双方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收缴非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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