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2. 护理费:若伤者需要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3.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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