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5.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6.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7.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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