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释放的条款有多处。1.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3.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当符合释放条件时会依法释放。4.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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