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盗窃罪立案标准如下: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立案。3.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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