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流程如下:1. 受理报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受。报案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现场报案、电话报案等。2. 审查材料:对接受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 决定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等。4. 不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5. 移送管辖: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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