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如下: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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