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具体如下:1.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申请离婚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并按照法院要求的程序进行立案等操作以确保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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