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些特殊侵权情形下,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要用个人财产偿债,体现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全面负责。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也如此,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共同侵权等情形下,相关责任人需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务建议: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债权人可调查投资人个人财产状况。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明确责任承担主体。遇到侵权纠纷,及时固定共同侵权等证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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