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破产收购后通常需要偿还被收购企业的负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核心分析:收购方接收了被收购企业资产,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需承担相应债务。关键构成要件在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收购行为在破产框架内进行。被收购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用破产财产偿债,收购方有义务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按顺序清偿。实务建议:收购方应全面审查被收购企业债务情况,可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收集证据。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规定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偿债顺序和进度。如对债务有争议,可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要求履行义务,避免因违规导致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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