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依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 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若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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