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执行裁定有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书中要清晰阐述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比如认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等。2.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一般会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提交的证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断。3. 裁定结果:若异议成立法院会撤销或变更原执行裁定。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4. 申请复议:如果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的执行但有特殊情况除外。5. 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果异议涉及实体权利争议比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由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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