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较为复杂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要确定具体在哪里进行行政诉讼需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否经过复议等具体情况依据上述管辖规则来判断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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