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3. 教育费附加: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4. 地方教育附加: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5. 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4%。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6.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计算方式同出租住房类似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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