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例如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已无法正常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义务。3.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存在上述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就行使不安抗辩权。4. 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知晓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如提供担保等。5. 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因为此时对方已消除了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6. 若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总之不安抗辩权旨在保障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后履行义务人出现违约行为给先履行义务人造成损失但行使时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