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羁押期限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差异: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是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2.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延长2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不同阶段的羁押期限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延长等处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准确的侦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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