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破产清算后,债务由破产企业的财产承担,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仍有不足的,一般不再清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核心分析:首先明确破产企业以自身财产偿债。其财产分配有先后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清算顺利进行。职工权益优先受偿,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税款其次,最后是普通债权。按此顺序,确保不同性质债务合理受偿。关键在于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依顺序分配。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负责清理、管理破产财产,会按法定程序分配。若对分配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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