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即构成盗窃罪。2.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3.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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