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属于行政征收补偿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所以需给予合理补偿。 权利义务:政府有依法补偿的义务,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合法的征地行为,且地上有附着物或青苗。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拍摄附着物照片、记录青苗生长情况等,证明自身权益。 了解标准: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政府征收部门咨询具体补偿标准。 协商补偿: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争取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一般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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