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会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决策损害他们的利益。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此类行为破坏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阻碍了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准确监督。3.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不能随意变动否则会导致财务数据混乱。4.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能违规操作。5.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结账日需按照规定确定提前或延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6.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是编制准确财务报告的前提。7.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单位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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