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应当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法院审查: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会对异议所涉及的执行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得当等。3. 作出裁定: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4.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5. 继续执行: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的执行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总之对执行裁定有异议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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