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要有合理理由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实务建议:及时了解案件受理情况,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仔细研究管辖规定。若认为存在管辖权问题,在答辩状提交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写明理由和依据。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案件实际发生地等证据,支持异议主张。密切关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进度,若裁定驳回,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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