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相对人若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不遵循这六个月的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 所以强制拆除不是绝对必须等六个月诉讼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和是否存在特殊情形来确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强制拆除就一定要等六个月诉讼期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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