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年假追诉期涉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年假应休未休天数工资报酬的追溯时效问题。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者需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一年内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依法安排年假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劳动者有享受年假及在时效内主张权益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年假的事实;二是劳动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明未休年假及工资发放情况。寻求帮助: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程序:提交仲裁申请,等待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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