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及执行程序相关问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债权人起诉企业欠款,若认为有必要防止企业转移财产等,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后会对企业账户进行查封。 权利义务:债权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但需提供担保;法院有审查并作出裁定的职责。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情况紧急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实务建议: 债权人应尽快收集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借条、送货单、对账单等。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担保。 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即查封账户。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执行工作,查封账户时间也不确定,快则几天,慢则可能较长时间,取决于执行进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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