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九级伤残标准如下: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 例如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3.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4. 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者一耳损失≥71dBHL。5.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咽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发声及言语不畅严重程度交谈有些困难。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7.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²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8. 全身瘢痕面积≥30%。9.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等。 具体的伤残鉴定需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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