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凭证等赔偿因治疗骨折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2.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若需要护理赔偿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 残疾赔偿金:如果骨折构成残疾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可先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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