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家属享有以下待遇:1. 一次性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发给烈士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兄弟姐妹。2. 定期抚恤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3. 医疗优惠:烈士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5. 就业安置: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烈士家属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享受待遇。同时如果对待遇问题有疑问或异议可以及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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