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二审中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在一审程序中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2.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3. 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管辖权异议旨在保障当事人在一审时对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权,若允许二审提管辖权异议,会破坏一审程序的稳定性及诉讼效率。 各方权利义务:一审对方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需审查。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行使该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是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4. 实务建议: 若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在一审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若错过一审答辩期,在二审中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若二审法院发现案件确实存在管辖问题,可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这种情况较少。当事人应关注一审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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