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一般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计算。例如水田可能是6-10倍旱田可能是4-6倍等具体倍数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等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4.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需求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因土地征收而受到较大影响。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标准会因地区、土地类型等因素存在差异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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