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刑。1.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2.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3.减刑幅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总之诈骗犯罪者若满足上述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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