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行政诉讼中关于能否重新起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六十九条。核心分析:若属于重复起诉等上述法定驳回起诉情形,法院会裁定驳回,不可重新起诉。若不存在这些情形,符合起诉条件,在撤诉等特定情况下,经法院准许可重新起诉。实务建议:仔细研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及自身权益受损等情况。若对能否重新起诉存疑,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立案庭咨询,获取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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