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选择权。权利义务: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多交部分。若接收,需按约定价付款;若拒绝,要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处理多交部分。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存在多交标的物这一事实。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合同、交付凭证等,证明出卖人多交的情况。及时通知: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应尽快书面通知出卖人,说明拒绝原因及多交数量等。协商处理:双方可协商多交部分的处理方式,如退货、降价购买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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