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侦查羁押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逮捕是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侦查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核心分析:适用目的不同,侦查羁押是为侦查服务,逮捕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适用条件不同,侦查羁押侧重案件侦查需要,逮捕侧重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实务建议:对于侦查羁押,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超期需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对于逮捕,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及符合逮捕条件,严格审批程序。若对侦查羁押或逮捕不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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