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二审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探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核心分析: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不予审查。因为一审程序中已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并确定,二审若允许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和拖延。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在一审中未发现的重大管辖权瑕疵且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处理。实务建议:一审时应及时关注管辖权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若一审未提出,二审想争取管辖权异议审查,需充分准备能证明存在重大管辖权问题的证据,如新发现的与管辖权相关的重要事实等。向二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时,详细说明理由和证据。但最终是否审查由二审法院决定。法律程序上,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听证等程序来判断是否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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