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旨在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若不服裁定可上诉。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能证明案件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案件事实与特定法院管辖的关联性等。提出异议:在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待裁定: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决定是否上诉:若对裁定不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启动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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