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1. 抵押合同生效是关键时间节点。当双方就特殊动产抵押事宜达成合意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即设立。2. 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未进行登记当出现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时已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3. 例如甲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特殊动产)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已设立。但如果甲之后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丙取得该车所有权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4. 特殊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当事人要清楚抵押合同生效与登记的不同法律效果以保障自身权益。5.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及时办理登记可增强抵押权的效力;对于交易相对方来说查询特殊动产是否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有助于避免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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