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中标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金钱担保。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招投标文件来处理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3. 核心分析: 一般在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招标人应退还履约保证金。 权利义务方面,中标人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招标人有在中标人履约后退还保证金的义务。 关键构成要件是中标人需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交付货物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等。4. 实务建议: 中标人要注意收集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交付凭证、验收报告等。 若招标人未按约退还,中标人可先与招标人协商,要求其说明不退还的理由。 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以向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要求其督促招标人退还。 若仍无法解决,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招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律程序大致为中标人准备起诉状、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之后按法院安排参加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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