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自行回避。2. 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指控犯罪等职责若有法定回避情形需回避。3. 侦查人员:进行案件侦查工作若存在可能影响侦查公正性的因素要回避。4. 书记员:记录案件审理过程等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回避。5. 翻译人员:为诉讼活动提供语言翻译服务若与案件有牵连需回避。6. 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若存在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况应回避。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防止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特殊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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