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派出所已结案的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重新立案。2.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之后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证明原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应当重新立案。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现新的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就应当重新立案。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有重新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权力和义务。控告人若认为应重新立案,可提供新证据等线索促使公安机关审查。关键构成要件:要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且该事实或证据能改变原案件的定性。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当事人若认为应重新立案,需尽力收集新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寻求帮助:向原办案派出所反映新情况及证据,要求其重新审查。若派出所不处理,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反映,寻求监督处理。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收到重新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再次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批准重新立案并开展侦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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