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方式具有法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核心分析: 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具有公开性、公正性、竞争性,能充分吸引供应商参与。 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情形,如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等。 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间紧急等情况下适用,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法定情形下采用。 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等情况,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实务建议: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若采用公开招标,需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要严格筛选邀请对象。 整个采购过程要做好文件记录,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等,以备监督检查。若对采购方式有疑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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