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强制执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属于执行程序中费用负担的范畴。2.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 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是基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权利,被执行人应为此付出代价。若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中对执行费用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明确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判断谁应承担因执行产生的费用。4. 实务建议:申请执行人无需预先垫付执行费用,执行法院会在执行完毕后按照规定确定费用承担方。执行法院会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执行费用,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执行费用承担有异议,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由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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