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这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通知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情形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3. 核心分析:若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4. 实务建议:劳动者需注意收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等书面证据。若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需准备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一般流程为提交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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